《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可以作為評審因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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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政府采購報 >> ( 2024年02月06日 第4版 )
【案例看臺】
《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可以作為評審因素嗎
■ 郎迎晨 韓駿
關鍵詞
國家強制性認證 實質性條件 評審因素
案例回放
前不久,某單位通信設備采購項目公開招標,A供應商在領取項目招標文件后,認為招標文件中的某項評審因素應為實質性響應條件,因此向采購代理機構遞交了質疑函。
A供應商認為,《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是工信部無線電管理局針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工作頻率、功率等技術指標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而出具的證書。本次采購的設備為無線通信設備,故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應設備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應為招標要求的必須滿足項,投標人如不提供,其投標應被判定為無效投標。招標文件未將其作為實質性條件,設定的資格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不相適應,因而提出質疑。
代理機構回復稱,招標文件沒有對《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進行評審打分。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因素是“頻率范圍”,《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作為投標設備“頻率范圍”指標項的證明材料,供應商所提供的設備如不能滿足該“頻率范圍”指標項的要求或無法提供《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予以證明的,“頻率范圍”指標項不得分。
問題引出
1.《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的性質是什么?
2.采購文件對國家強制性認證應如何規定?
分析與探討
關于問題1,《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簡稱型號核準證或SRRC,由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核發,是針對帶有無線發射頻率產品的一種強制性認證。
按照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在市場上銷售的任何無線電發射產品所使用的頻段都必須獲得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批準,型號核準是指在無線電發射設備投入使用前的研制、生產、進口、購置等環節,對其頻譜參數技術指標依法進行技術管理的制度。核準主要內容是對無線電發射設備工作的頻率、頻段、發射功率、頻率 容限、占用帶寬、帶外發射及雜散發射等頻譜參數進行核定。
關于問題2,國家強制性認證是對生產、銷售產品實行的一種認證制度,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要求,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列入行政許可目錄的項目實施許可管理,凡是需經認證的項目,必須獲得許可才能進行生產、經營或銷售。采購文件應把強制性認證要求設置為資格條件或者實質性響應要求,而不是作為評審因素,如果把強制性認證作為評審因素,就是降低強制性認證的優先級別,不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的規定。
對于供應商來講,在產品生產和銷售過程中,無論采購文件是否將強制性要求作為實質性條件,供應商都應當遵守國家的相關強制性認證要求。
在本案中,采購文件設置的評審因素是“頻率范圍”,不是該核準證,也符合“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的要求。如果要對核準證提出要求,則應當設定為資格要求。
制度鏈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二十五條 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標準、政府采購政策,或者違反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十五條 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